释义 |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行为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殴打丙,分别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甲、乙二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就属于这种情况。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被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而共同申请复议。例如,一家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给多户农民的稻田造成了污染,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环保部门对该污染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农民们认为处罚太轻,因此提起复议。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同一个决定的形式,对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在必要的共同行政复议中,几个当事人之间具有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共同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一同进行复议活动。首先,复议申请人应共同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有义务通知未申请复议的其他申请人参加复议,即追加复议申请人。但经通知后其他申请人不愿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强行追加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必须共同参加复议。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漏列了其他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有权追加被申请人,被追加的被申请人有义务参加复议,无权加以拒绝。 三、行政复议申请合并审理的发展趋势及优点为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同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合并审理,是当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一大趋势。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合并审理,其优点在于:一是在当前行政复议机关(特别基层)行政复议人员相对紧缺状况下,能够很好地避免人力浪费;二是能够为行政复议机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情况下简化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三是对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合并审理,避免了对同样问题作出不适当的或者相互矛盾的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