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的承租人如何变更 |
释义 | 可以变更公租房承租人的情形是:名下无房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口的新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可以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承租人擅自转借、转租、调换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公租房应当退回。 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房屋租赁协议注意事项: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二、公租房装修引发装修纠纷该如何化解 公租房的承租人是不能擅自装修所承租的房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公租房需要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的同意。如果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装修公租房并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要退回公租房,拒不退租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子租给死人了怎么办?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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