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范围: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分类: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医疗保险职能: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医疗保险适合人群: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深圳户籍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四)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七)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人员;(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主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四)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劳务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少儿医疗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经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规定。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中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在职参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