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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冷静期的天数是多少?
释义
    婚姻冷静期是三十天,申请离婚登记后30天内可撤回申请。如果30天后至60天内,男女双方需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离婚判决的情况包括:禁婚疾病、缺乏了解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精神病、欺骗结婚、未同居生活、包办婚姻、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通奸或同居、重婚、恶习不改、刑罚、下落不明、虐待、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
    法律分析
    婚姻冷静期是三十天。
    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况: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结语
    婚姻冷静期为30天,期间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30天后仍不愿离婚,需亲自到民政局申请领离婚证。离婚判决的情况包括:禁婚疾病、缺乏了解、隐瞒精神病、欺骗或弄虚作假、未同居生活、包办婚姻、感情不和分居、通奸或同居、重婚、恶习不改、犯罪伤害感情、下落不明、虐待或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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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