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申诉的基本程序是如何的呢 |
释义 | 对口头提出申诉,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申诉后,应填《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应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2)、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复查;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诉人是否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 2、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订出调查计划,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其结案标准是: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提出了复查结论性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1、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3、定性错误; 4、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 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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