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储存弹药罪判刑标准 |
释义 | 非法储存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非法储存十发以军用子弹上、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一百发以上其他非军用子弹的; 2、非法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的; 3、存在多次储存弹药行为的; 4、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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