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刑事犯罪分子结案后仍在逃的,公安机关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归案后按照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