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闯红灯判定标准是什么?有什么判定依据吗? |
释义 | 属于特殊情况的闯红灯,如车上载有孕妇、病危病人或者前面大车挡住黄灯转换红灯时间差,导致误交管部门将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核实和纠正,司机可向交管部门提供单位证明、医院证明等等,如果确因前车遮挡信号灯导致后车误闯红灯,或司机为紧急运送病人闯红灯,除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纠正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因此,闯红灯判定标准由于特殊情况会做相应的申诉处理。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执行“快处快赔”,以至于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此次立法中各方意见争议最大的冲红灯罚款,最终定格在五百元,但一年内三次以上的, 第三次起每次罚一千元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扣驾驶证三个月。另外,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若有下列四种情况也要被罚五百元: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一年内五次以上者每次扣证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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