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定义及区别 |
释义 |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罪名的处理和行为的表现形式。牵连犯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而吸收犯的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牵连犯的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吸收犯的行为间存在吸收关系。牵连犯的故意不同,吸收犯的故意相同。牵连犯侵犯的客体可以不同,吸收犯的行为必须侵犯相同的客体。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按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 法律分析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拓展延伸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的两个相关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上存在一定的区别。牵连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要犯罪人有一定关联,但并非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吸收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主动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实施犯罪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有所不同。牵连犯通常会根据其具体行为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刑罚可能较轻。而吸收犯则会根据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和性质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可能与主犯受到的刑罚类似。这种区别主要是基于吸收犯在犯罪中的积极参与程度以及对犯罪的直接影响。 结语 牵连犯与吸收犯在刑法中有着明显的区别。牵连犯是与主要犯罪人有一定关联但未直接参与犯罪的人,而吸收犯则是主动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实施犯罪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牵连犯通常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而吸收犯则可能受到与主犯相似的刑罚。这一区别主要基于吸收犯在犯罪中的积极参与程度和对犯罪的直接影响。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原则也不尽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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