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由于运营管理不善申请破产清算时,对于债务问题比较清楚自行清算的,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不同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但是不一定要求都是股东,一般来说下列的也有可能成为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什么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馀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