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区别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而后者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决定所采取的终局性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有生效的判决文书、可执行的内容、义务人拒绝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符合诉讼执行管辖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但必须合理合法。 法律分析 一、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区别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是必须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五是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结语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性质和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为了快速查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决定而采取的强制手段。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条件,包括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作为依据、可执行的内容、义务人拒绝履行、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并符合法院管辖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条件和限制。在运用直接强制时,必须合理并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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