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 为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按照《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33号)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程理规》。经组织专家审定,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DB/T29-209-2010)为天津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天津市实施。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二、《天津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实施内容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4、建筑与结构工程 4.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4.2施工检(试)验报告及检测报告 4.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4施工记录 4.5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合格证 4.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4.7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8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4.9安全与功能检查记录 4.10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5、建筑给排水、采暖工程 5.1施工记录 5.2试验记录 6、通风与空调工程 6.1施工记录 6.2试验记录 7、建筑电气工程 7.1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7.2电气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7.3电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4安全功能 8、智能建筑工程 8.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设备、系统调试和功(性)能检测 8.3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8.4安全功能 9、电梯工程 9.1设备进场验收 9.2施工记录 9.3检查、检测、试运行记录 10、筑节能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2外墙、外窗、幕墙等检(测)验报告 10.3通风、空调检验记录及检测报告 10.4配电、照明检验记录及检测报告 10.5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记录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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