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者犯罪行为,或者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接受移送的有关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对违反政纪或者犯罪行为查处的职责,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有违反政纪或者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给该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对于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条件是:1.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政纪或者犯罪行为,或者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即被诉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者公安、检察机关;3.由受移送的机关负责查处。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