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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符合的条件
释义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
    (三)资本要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为要件
    1、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组织要件
    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有公司住所。
    (六)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哪些要求?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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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