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设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符合股东人数、出资额、制定章程、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等条件。股东人数应为2-50人,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署。公司名称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1-2名监事、经理。以上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要求。 法律分析 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类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 咨询人民币三万元 贸易人民币三万元 服务类人民币三万元 房地产人民币三万元 投资服务人民币三万元 金融人民币三千万元 生产、研发人民币三万元 电信增值人民币一百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典当行至少需要300万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如说股东的人数是必须要达到两个人以上,但是不能超过50个人。其次,工资需要有名称以及住所。 结语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东人数必须达到法定要求,即不少于两个人且不超过五十个人;二是股东的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三是股东需要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四是公司需要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是公司需要有合法的住所。根据以上要求,即可完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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