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刑罚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要件及标准。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需要满足客体、故意和危害结果要件;构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需要满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件。两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 故意要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珍贵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濒临灭绝等严重后果,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3. 危害结果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了珍贵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濒临灭绝等严重后果。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如何确定构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满足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结语 以上是两个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客体、客观、主观要件的详细解释。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均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但两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前者需要满足故意、危害结果和客体等要件,后者则需要满足故意、危害结果和犯罪主体等要件。具体罪名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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