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合同发生变更,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是,在保险理赔时是否能够使用这些证明材料,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如果合同条款中允许使用变更证明材料,则理赔时可以使用;反之,则不能使用。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名称、住所或者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变更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保险人需核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证明文件后方可生效。 2.《保险条例》 第五十一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名称、住所或者其他有关保险合同的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保险人应当暂停保险合同的效力,直至核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证明文件后方可生效。 3.《保险合同法》 第十八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更与合同有关事项的,应当通知对方。保险人需要核实变更证明文件后方可生效。 结论:在保险理赔时,使用保险合同变更证明材料是否可行,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中允许使用,则可以使用;如果不允许,则不能使用。同时,变更信息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