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二审程序能否进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而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只有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这里所说的“径行判决、裁定”的前提条件包括: 1、阅卷和调查; 2、询问当事人; 3、事实核对清楚; 4、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其中,调查、询问当事人就已经超出了书面审理的界限,这些内容显然比单纯的书面审理要复杂得多。 因此,“径行判决、裁定”是不能和“书面审理”划等号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