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案件具有的3种审理方式 |
释义 | 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 第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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