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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店经营处罚依据条款
释义
    店外经营现象较为严重,主要存在于主要干道个别部位、次要干道和背街小巷,经营种类主要有水果、烟酒、餐饮、修理、加工、洗车、鲜花等。其中以洗车、修理、水果等突店占道行为较为普遍。且占用店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的,也多为个体经营户。店外经营不仅影响到城市形象,而且占用城市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店外经营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社会对市容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法律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普遍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很多人都认为自家商店门口自然可以占用,加之人们对取缔店外店经营还不认可,这些都为店外经营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心理支撑。
    公司法超范围经营的处罚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超范围经营的处罚依据包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也都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不予调查处理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社会对市容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法律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普遍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很多人都认为自家商店门口自然可以占用,加之人们对取缔店外店经营还不认可,这些都为店外经营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心理支撑。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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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