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否认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
释义 |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且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同居前、解除关系后、死亡后所得的财产不算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归一方或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也不算。 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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