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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证人可以拘传吗?
释义
    证人,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非常大,有时候证人愿不愿意作证,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是,现今证人往往都会拒绝作证或不愿意配合作证,极其不利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这时,对证人是否可以拘传呢?
    对证人不可以拘传
    拘传,实质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司法机关不应该无犯罪嫌疑的人使用。而证人作证只是协助司法接管破案的,实质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证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拘传。
    这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拘传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司法机关不可以拘传证人,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如果确有证人,但不愿出庭证人,怎么办?
    其实,《刑事诉讼法》中也已经对这种情况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换句话讲,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出庭,法院就可以强制其到庭,接受询问。尽管这实质和拘传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强制证人到庭的,只能是法院,且只能强制其到庭,而不是其它地方。所以证人也无需太过担心其他事情,积极配合作证,实话实说就可以了。
    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由法院予以训诫,情况严重的,还会被法院处于十日以下的拘留。
    因此,在司法机关的案件侦破、审判中,证人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倘若遭遇不公正对待的,可以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妥善处理作证相关的事宜。
    一、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
    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如下:
    (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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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