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不能对污染环境罪嫌疑人取保 |
释义 | 1、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能取保候审。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类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后果特别严重的有关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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