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政策规定的九类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建档立卡脱贫人员)提供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对于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311”就业服务,每年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职业指导、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 对有培训意愿和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 对于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