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遵守国际上的惯例。但是,一些国际商事合同中可能会有具体的条款规定通知方式,并要求遵守国际惯例,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条款约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没有约定通知方式的,通知应当以一般通知方式为原则,采用当事人可以知道通知内容的方式加以通知。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的原则适用于合同各方所属国家均是合约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本公约不排斥将合同中其他通信方式视为有效的通知方式。 总之,在涉外合同中选择通知方式时,应当根据各自的利益需求和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方式,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晰明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