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些财产和人身权利,虽曾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但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具体包括: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具体有: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产代管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还有一些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