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一、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吗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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