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合同中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强制执行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要看担保人是何种担保形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若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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