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质的要约合同的法律判断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判断要约合同成立的依据是:要约人是否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要约人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什么不同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不同是: 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不同,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接到承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接收到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包括什么? 要约有效的要件有四个: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三、单方法律行为涉嫌要约不承担法律责任 邀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想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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