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用酸奶后出现不良病状 消费者诉请索赔被驳 |
释义 | 吴大妈吃了酸奶后出现不良病状,就毅然决然地把板子打到了生产厂商乳业公司的身上,并提出按三鹿奶粉赔偿方案支付身体损害赔偿2000元的诉请。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大妈的诉讼请求,但准许乳业公司以补偿款的形式支付医疗费290.80元。 去年11月29日,吴大妈在超市买了450克双果粒酸奶,注明生产日期为2008年11月15日,保质期至2008年12月8日。家人食用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即向生产厂商乳业公司投诉。12月5日,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来到吴大妈家进行善后处理。在售后服务处理单上记载有查看第一瓶已扔,冰箱内未启封的一瓶,剪开的一瓶上壁周有霉斑可见。客户提出因3人饮用要一次性赔偿1500元,如协商不成,要请第三方出面,而且拖延一天解决再追加500元等内容。 2008年12月5日那天,吴大妈自诉服酸奶后上腹不适、嗳气,稀便上医院就医,共支付医疗费290.80元。今年1月14日,因双方要求甚远,致在消费者协会调解终止。为此,吴大妈提起要求判令乳业公司赔偿医药费,并按三鹿奶粉赔偿方案支付身体损害赔偿2000元的诉请。 乳业公司不同意诉请。认为公司的酸奶生产有严格的程序,从未发生过霉斑,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也不可能只就此一瓶,而应该是一批,公司也没有收到过相类似情况的报告。公司认为,酸奶存放对温度有特定的要求,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却发现有一瓶是放在常温状态下。因此,医药费与案件无关,没有证据证明吴大妈生病是酸奶所致,也不能证明公司有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由于吴大妈要求过高,还说若不赔则向媒体曝光等过激之话。经查,该批号酸牛奶出厂时经检验,结论为合格。 法院认为,吴大妈投诉后,乳业公司作为生产企业派员上门已确认酸奶内壁确有霉斑,但酸奶作为奶制品的一种对如何保存有严格的温度要求,如果存放不当,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吴大妈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其曾反映过酸奶质量问题,但公司售后服务工作人员上门仅对当日酸奶表象进行了确认,并不能认定酸奶存在质量问题。吴大妈确在医院就诊,但从现有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其陈述的肠胃病症系食用变质酸奶所致。鉴此,乳业公司作为奶制品的专业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及销售流程中应具备严格的操作程序,若存在生产的某一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应是出现一批次或大量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的情况,仅出现吴大妈一家购买的3瓶酸奶全部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常理,故对吴大妈要求支付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款的诉请,难以支持。另外,吴大妈以“结石宝宝”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批号的酸奶在出厂时已经检验合格,乳业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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