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一样类型的病历,规定储存的年数不一样。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2、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3、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