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杀害罪既遂刑罚是多少? |
释义 | 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一般情节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既遂判多久? 1、对于捕杀野生动物,如果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对捕杀野生动物的嫌疑人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是一种犯罪行为,毕竟国家对于野生动物是有非常大的保护力度的,若非法杀害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就必须要按照《刑法》第341条当中的规定对其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结语 对于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刑罚的幅度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一般情节下,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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