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
释义 | 一、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1、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的行为。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认定 1、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括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佩带、夹带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2、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时,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携带上述危险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原则上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认定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携带枪支、弹药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如果所携带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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