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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释义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一、法院强制执行新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的新规定是: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过户费用有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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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