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交通保险合同期间,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协商追加保险内容,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如未违反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原保险合同为由拒绝承保。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根据共同意愿协商增加、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保险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发给投保人保险单。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承保规则等,报保监会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合同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以合同前已知的事实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在交通保险合同期间,投保人可以追加保险内容,但需遵循保险公司规定,并签订书面协议。保险公司不得以原保险合同为由拒绝承保,但投保人也需对新追加的保险内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