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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法律分析:罚单也就是交警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必须要有公章的,否则决定书自始不合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你也不需要到银行去缴纳罚款,如果交管部门以此为由对你进行了处罚,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你好法院打电话给家人了解情况,说网上赌博诈骗罪。 法律分析:遇到赌博诈骗可以直接拨打110电话或者到案发地的公安机关就可以报警。下面几种不良心理意识易被诈骗分子利用:1、虚荣心理;2、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3、贪占小便宜的心理;4、轻率、轻信、麻痹、缺乏责任感;5、好逸恶劳、想入非非;6、贪求美色的意识;7、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品质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我想商量生育保险。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指哪些对象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交警罚单给我多开了一张,我不知道 对同一个人,如果是不同的违法行为,交警开罚单是不限次数的,但是如果是同一次违章的话,是不能开两次以上罚单的。如果存在一次违章二张罚单这种明显不合法的情况,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的,让他们内部协调处理。如果存在一次违章二张罚单这种明显不合法的情况,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的,让他们内部协调处理。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你好,我想问一下,这个女人没有离婚,在外面工作,认识一个男人,一起生活,一起生孩子。孩子出生后,她没有出生证明。如果她做亲子鉴定,她的丈夫会知道吗? 当事人没有离婚但和别人生孩子的,也可以办理出生证明,由孩子的亲生父母亲在孩子出生后2天至2个月内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孩子出生的医院的所属科室按照流程进行办理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二个实刑七个月,第二个判决书还没下来,对这方面不太了解,这里请问一下两个不会合并判实刑吧? 一、两次案子同一个罪名怎么判1、两次案子同一个罪名怎么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分别是:(1)两次案子同一个罪名,如果构成累犯的话,可能会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2)如果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也构成再犯,再次犯罪可能会考虑到主观恶性,会从重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哪些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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