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另一方对此房屋买卖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贡献。此时不属于共同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但是婚后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买房,但是房产证却是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子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