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农户口迁入农村后,是农业户吗? |
释义 | 农村非农业户口在户籍统一后,对宅基地确权有两种情况:一是户口在农村的原非农业户口,属于村集体成员,可以确权;二是户口迁移到城市但在农村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不能确权,但对宅基地上的房子有合法产权和使用权。 法律分析 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是户籍制度改革前的说法,现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关于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对宅基地能不能确权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户口在农村的原非农业户口,一直居住在农村,但户口性质是非农业。这种情况,户籍统一后其实质还是本村居民,同属于村集体成员,对农村耕地和宅基地都是可以确权的。 二、种情况是因工作或者购房需要将户口已经迁移到城市,但长期仍在农村老家居住的非农业户口。这类人不属于村集体现有人口,对农村耕地和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但对宅基地上原有的房子拥有合法产权,由于地随房走原则,对房子有合法产权的同时对宅基地也有使用权,房子不倒,产权人永久可以居住,但不得改建、扩建。 拓展延伸 农村人口流动对农业户口分类的影响 农村人口流动对农业户口分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越来越多的非农户口迁入农村。这些非农户口的迁入给传统的农业户口分类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传统上,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户口才被归类为农业户。然而,随着非农业活动在农村地区的增加,一些非农户口也开始在农村从事非农业活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分类这些非农户口成为了一个问题。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农业户口分类标准,以适应农村人口流动的现实情况。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为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结语 农村人口流动对农业户口分类产生了影响,传统的农业户口分类标准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随着非农业活动在农村地区的增加,一些非农户口也开始在农村从事非农业活动。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根据农村人口流动的现实情况,准确分类非农户口,以更好地反映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这将为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同时,对于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他们对宅基地的确权情况有所不同。对于不同情况的户口,应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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