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将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天城镇的山下村、七星村、龙背村、国营农场、环城村、郭家岭村。补偿标准:耕地:32340元/亩;菜地:35574元/亩;果园:33957元/亩;茶园:33957元/亩;精养鱼池:35574元/亩;林地:22638元/亩;未利用地:1617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天城镇一类区片以外的其他所有村、肖岭乡、沙坪镇、石城镇、青山镇、白霓镇、路口镇。补偿标准:耕地:30800元/亩;菜地:33880元/亩;果园:32340元/亩;茶园:32340元/亩;精养鱼池:33880元/亩;林地:21560元/亩;未利用地:1540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桂花泉镇、铜钟乡、港口乡、金塘镇、高视乡。补偿标准:耕地:28270元/亩;菜地:31097元/亩;果园:29683元/亩;茶园:29683元/亩;精养鱼池:31097元/亩;林地:19789元/亩;未利用地:14135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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