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