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诉讼程序中举证期限的起算点是,从被告拿到诉讼通知书之日起进行计算,法律对此的规定是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如果由法院指定期限的话,应从当事人接到诉讼通知书次日起算,而且不少于30日,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会被视为放弃举证。对于举证期限法律也存在扩展性规定,具体而言,即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