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二)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四)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 ;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