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北京工伤保险待遇认证都需要哪些资料? |
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证对象须凭户口簿、身份证、市民卡到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对于居住异地者,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将邮寄《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异地领取资格认证通知》,认证对象持《通知》到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安机关核查,并用挂号信将《认证回执》寄至南京市新街口邮局社会化发放处进行资格认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今年7月起定期待遇暂停发放,将在补办资格认证后次月恢复发放。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在申请前拨打电话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待遇分为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人保局做了工伤认定之后,员工享有最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这个期间内进行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另外享受保险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康复费、护理费等等。时间超过了,员工自己不愿意配合做伤残鉴定也不申请延长上述的期限,员工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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