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本人不属于福州市城区户籍的,还应提供居住证或已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暂住凭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3、申请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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