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只有欠条,被告可能会主张借款并未实际交付,且当债务人提出借款事实未发生的抗辩符合常理,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债权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时,法官就会对借款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且实际确实存在一些出借人对于难以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易,从而逃避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因而审理此类案件时查明事实是关键。司法实践中,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结局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经过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