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改成养父姓流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受理条件: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7、其它特殊原因的。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对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第一次申请变更姓名,受理条件可适当放宽。 2、办理所需材料: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 姓名变更后户口簿曾用名栏登记为原姓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存在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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