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认真核查无罪证据,全程排除非法证据,完善以收集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模式 三、明确通知内容,限定不通知情形,严格依照法律适用强制措施 四、全程不间断录音或者录像,严格规范侦查程序 五、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统一复议复核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