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7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进出□一章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
释义 | 1.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进出□”一章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仍将食品进出口作为单独一章,体现了我国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重视,也说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特殊性,更是科学立法的体现。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由原来的八个条款增加为十一个条款,字数更是原先法条内容的两倍,达1800 多字。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责任主体明确。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为境外出口商、生产商和我国境内的进口商,上述主体应保证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的输出国应有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对输华食品实施监管。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 二是体现全过程监管理念。 对进口食品,提出了境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和审查、生产企业注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口岸检验检疫监管、风险监测、进口和销售记录、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等覆盖从境外准人到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及人境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要求,保证实现最严格监管。 三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的进口食品按进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施检验,是目前包括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监管方式。 四是重点突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将进口食品安全作为重点,提出了多项具体制度。 而且无论是对进口食品安全还是对出口食品安全,都将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作为重点。 如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取消原法中“海关凭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的条文,缘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中已就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关于货物放行的规定做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未再重复。 2.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质检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3.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有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10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此次送审稿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那么,送审稿具体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的具体主要内容: 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 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 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 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 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 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 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 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第59条)。 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 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 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第57条)。 第八,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62条)。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 第一,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条);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93条)。 第二,吸纳监察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125条)。 四、创新监管机制方式。 第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第3条)。 第二,为贯彻风险管理原则,《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频次等(第91条)。 第三,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99条)。 第四,借鉴药品监管经验,增加突击性检查制度。《送审稿》提出,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第100条)。 第五,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第101条)。 第六,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送审稿》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 5.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监管有哪些变化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给检验检疫机构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今后的进口食品检验模式将会有五大变化。 五大变化1. 检验检疫对进口食品的检验职权有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和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明确授权了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 相较而言,现行《食品安全法》的总则中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中并未提及“检验检疫机构”,仅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严格来讲,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 所以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2. 进口食品的检验模式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与之相统一,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也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另一方面规定了食品检验的模式,即对进口食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此前围绕如何检验进口的食品的争议也从一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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