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保险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一、保险合同有哪些解除情形 保险合同的解除情形: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从保险公司领回哪些款项 《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表明 《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表明,保险合同的解除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也就是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未到来之前,保险公司尚未履行承担保险责任义务,所以投保人在这段时间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已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对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村的损失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险费。当然,保险人只能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