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以下这些:(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如何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一)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二)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三)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一般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时便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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